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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注册相关知识
 



 
  非货币出资
 
    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涉及以股权出资的情况,请您参看股权出资)



 
  股权出资
 
     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投资公司)的,称为股权出资。
    以股权作为出资应具备的条件:
    1、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二)已被设立质权;
(三)已被依法冻结;
(四)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2、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3、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股权出质
 
     股东将自己所持有的可以依法转让的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或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进行出质,称为股权出质。
    股权出质登记的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到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和领取有关通知书的可以是出质人和质权人,也可以是其指定的具有相关权限的代表或者代理人。



 
   

如何办理入资、划资、退资手续和照后其他事项

入资、划资的程序
办理公司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及公司、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增加注册资本(金),涉及到货币出资的应将缴付的货币出资存入入资专户,请按以下程序办理入资、划资手续。
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到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行)开立入资专用帐户——将认缴的出资存入经办行专用帐户——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立企业的银行基本帐户——到工商局办理划资手续,领取《划转入资资金通知书》--到经办行办理将入资专用帐户上的资金划转到企业基本帐户的手续。

入资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时出示)或《营业执照》(增资时出示);
(二)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自然人股东不得以企业支票出资)。

划资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并开立银行基本帐户后,凭以下文件、证件领取《划转入资资金通知书》:
1、《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
2、企业章程;
3、《开户登记证》原件或《开户核准通知书》原件;
4、《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的企业留存联。

特别提请注意:
企业应该在其登记机关所在地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一般不得异地开立入资专户。经市局同意在异地开立入资专户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划资手续:
企业已在某一登记主管机关指定的经办行办理入资手续,后因住所发生变化,到另一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应持上述文件证件到发照登记机关领取《划转入资资金通知书》(不用加盖登记主管机关经办人名章)及《协助划转入资资金通知函》。


企业持《划转入资资金通知书》第二、三联和《协助划转入资资金通知函》到原经办行对应的登记主管机关,由其在《划转入资资金通知书》上加盖登记注册专用章及登记主管机关经办人名章后,持《划转入资资金通知书》第二、三联到原经办行办理划转资金手续。

退资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因登记申请被驳回或其它原因使企业不能设立或增资的,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以下文件、证件,领取《退还入资资金通知书》:
1、经全体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公章)的退资说明;
2、《入资凭证》的第二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留存一联)。

特别提请注意:
企业已在某一经办行办理入资手续,后因住所发生变化,而到另一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因登记申请被驳回或其它原因使企业不能设立的,应持上述文件、证件到新的登记机关领取《退还入资资金通知书》(不用加盖登记主管机关经办人名章)和《协助退资通知函》。
企业持《退还入资资金通知书》第二、三联和《协助退资通知函》到原经办行对应的登记主管机关,由其在《退还入资资金通知书》上加盖登记注册专用章及经办人名章后,持《退还入资资金通知书》第二、三联到原经办行办理退资手续。

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办理的事项
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一般应办理以下手续:
1、刻制印章;
2、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开设银行帐户;
4、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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