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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货币出资
 
    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涉及以股权出资的情况,请您参看股权出资)



 
  股权出资
 
     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投资公司)的,称为股权出资。
    以股权作为出资应具备的条件:
    1、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二)已被设立质权;
(三)已被依法冻结;
(四)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2、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3、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股权出质
 
     股东将自己所持有的可以依法转让的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或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进行出质,称为股权出质。
    股权出质登记的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到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和领取有关通知书的可以是出质人和质权人,也可以是其指定的具有相关权限的代表或者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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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

一)、签订委托书
   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由本公司统一受理并与被代理人签订代理协议书.委托代理协议书载明代理人的名称、代理权限。
   代理期限及其他应明确的内容,并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签名盖章。

  (二)、本公司代理范围业务代理:
1.代办申请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
2.代办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清算审计手续;
3.代办企业购领发票手续;
4.代办减免审批手续;
5.代办企业解散、破产的清算;
6.代理纳税申报,制作涉税文书,申请税款退税,建帐建制;
7.代理纳税申报的扣缴税款报告;
8.代理记帐业务;
9.代理审查纳税情况和其他税务手续;
10.培训企业财务、会计、办税专业人员;
11.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12.办理税务、财务纠纷的调解查记业务;
13.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
14.销售会计报表及税收、财务方面的书籍;
15.提供税务咨询、会计咨询等专业性服务;
16.提供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并出具相关的审计报告;
17、其他业务。
   纳税人、法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本公司进行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临时代理、常年代理。本公司接收委托协议书约定的代理内容和代理权限、期限进行税务代理。超出协议书约定范围的业务需代理时,必须事先修订协议书。

  (三)、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
   税务代理期限届满,委托协议书届时失效,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被代理人或税务代理人在委托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业务,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后,同时公布终止决定,办理税务资料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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