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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货币出资
 
    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涉及以股权出资的情况,请您参看股权出资)



 
  股权出资
 
     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投资公司)的,称为股权出资。
    以股权作为出资应具备的条件:
    1、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二)已被设立质权;
(三)已被依法冻结;
(四)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2、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3、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股权出质
 
     股东将自己所持有的可以依法转让的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或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进行出质,称为股权出质。
    股权出质登记的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到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和领取有关通知书的可以是出质人和质权人,也可以是其指定的具有相关权限的代表或者代理人。



 
  工商注册相关知识
 



 
   

食品流通许可


应当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对象
(一)批发或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含水产品、鲜肉)。
(二)食品交易有形市场。
(三)其他。
注意: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形:
(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二)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餐馆、饭店、食堂)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
(三)农民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四)其他。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程序
办理食品流通许可,一般要经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相关文书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接收材料凭证》或《受理通知书》后等待许可核准结果,需要现场核查的配合工商机关现场核查。
第三步:领取《准予许可通知书》,十日内凭通知书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或直接领取许可证。
特别提请注意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可在北京市工商局网站下载,由于软件版本不同,下载打印的文书应当与PDF格式的文书一致,检查字体大小不一或者错页等格式不规范的问题。
2.申请人应当向具有许可管辖权的许可机关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3. 食品流通许可属于前置许可。申请人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但是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4.食品经营者以前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原许可证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提出申请,经许可机关审核后,缴销《食品卫生许可证》,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原卫生许可证需要换发或变更的,一律按新办食品流通许可证处理,经审核通过换发新证后,缴销原《食品卫生许可证》。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或直接加盖公章,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使用A4纸张。
食品流通许可新办应提交的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说明:填写申请书时请仔细阅读申请书上的填报说明。
申请人是指以下几种情形:新设食品流通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并盖章。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经营场所的具体方位图;
说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与登记注册要求一致,申请人提交一份填写好的包含《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的《登记申请书》及其他登记时要求提交的证明材料即可。
农村地址没有门牌号的,应当提交方位图示。多家企业使用同一门牌号的经营场所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建筑物为平面图的地址分割方位图示。其他情况,许可机关认为没有必要提供方位图示的,可以不提供具体方位图。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有食品安全技术人员的,还需提供技术人员身份证明;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说明: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是指摆放食品的货架、盛放食品的容器、售货工具、用于散装食品的包装材料等。以及消毒设备(如紫外灯、消毒剂等)、更衣设备(更衣室、更衣间、衣柜等)、盥洗设备(洗手池)、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气物的设备和工具。贮存、运输和装卸设备。通过电话、网络销售食品的,应当注明电话销售网络和网址。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说明:空间平面布局图标明用途、面积、设备设施位置等;对于经营散装食品的,空间平面布局图应体现出单独的销售区域。
操作流程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而在从业人员卫生、设备安全卫生、环境卫生整洁等方面的一些具体工作流程。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说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包括: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台帐)、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退市制度、食品检查、存贮、运输制度、冷链销售制度等,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有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八)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请时提交);
(九)市工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且经营场所未作变更的,可以不再提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和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食品流通许可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一)《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二)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变更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说明:名称、负责人、主体类型改变,应先行变更营业执照,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变更。同时涉及地址、许可范围变更的,应先行变更食品流通许可证,再变更营业执照。
(四)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请时提交)。
食品流通经营企业跨管辖区域变更地址,凭准予企业迁出和迁入的证明向新经营场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档案资料与登记档案资料应一并移转。

注意:个体工商户不能进行负责人变更及跨区县变更经营场所。
食品流通许可延续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更换、增(减)补证申请书》;
(二)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请时提交)。
申请人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到期30日前提出申请。
补办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更换、增(减)补证申请书(加盖公章);
(二)登载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
(三)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请时提交)。
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提示:
(一)名称有效期
提交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
(二)关于申请人
有形市场内的食品摊贩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可委托市场经营管理者统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该食品经营者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该食品经营者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
被处以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食品经营企业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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