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2008年第一版)
10、邮政、电信
63
经营邮政通信业务
《邮政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决定
①邮政企业设置由国家邮政局批准;②分支机构由市邮政局批准;③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单位由省级以上邮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①邮政通信业务包括寄递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②邮政企业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有关业务,还应取得银监会的许可(参见本目录第55项)
64
经营电信业务
《电信条例》
①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由信息产业部核发许可证;②增值电信业务由市通信局核发许可证;③外商投资电信业务由市商务局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信息产业部核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65
经营互联网服务业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决定
①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由市通信局核发经营许可证;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由市文化局或区县文委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③网络文化经营单位设立由文化部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网络文化经营单位是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动;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欣赏、点播、使用或者下载的传播行为;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66
无线电台(站)设置及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
《无线电管理条例》
市信息办审批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第79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