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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注册相关知识
 



 
  非货币出资
 
    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涉及以股权出资的情况,请您参看股权出资)



 
  股权出资
 
     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投资公司)的,称为股权出资。
    以股权作为出资应具备的条件:
    1、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二)已被设立质权;
(三)已被依法冻结;
(四)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2、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3、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股权出质
 
     股东将自己所持有的可以依法转让的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或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进行出质,称为股权出质。
    股权出质登记的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到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和领取有关通知书的可以是出质人和质权人,也可以是其指定的具有相关权限的代表或者代理人。



 
   

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2008年第一版)

 1、主体资格  2、农林牧副渔  3、矿产资源及电力建设  4、市政建设
 5、交通运输  6、化工、公共安全  7、医疗、医药、食品卫生  8、劳动
 9、银行、保险、证券、期货  10、邮政、电信  11、广播、电影、电视  12、新闻出版
 13、文化、文物  14、娱乐、旅游  15、环境保护  16、民政
 17、中介服务  18、贸易  19、制造、加工  20、其它

10、邮政、电信

序号
项目
设定依据
许可机关及许可方式
备注

63

经营邮政通信业务

《邮政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决定

①邮政企业设置由国家邮政局批准;②分支机构由市邮政局批准;③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单位由省级以上邮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①邮政通信业务包括寄递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②邮政企业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有关业务,还应取得银监会的许可(参见本目录第55项)

64

经营电信业务

《电信条例》

①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由信息产业部核发许可证;②增值电信业务由市通信局核发许可证;③外商投资电信业务由市商务局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信息产业部核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65

经营互联网服务业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决定

①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由市通信局核发经营许可证;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由市文化局或区县文委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③网络文化经营单位设立由文化部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网络文化经营单位是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动;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欣赏、点播、使用或者下载的传播行为;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66

无线电台(站)设置及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

《无线电管理条例》

市信息办审批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第7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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