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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相关知识
企业名称申请登记的原则
企业名称申请登记管辖
申请企业名称结构
名称预先登记
如何办理入资、划资、退资手续和照后其它事项
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2008年第一版)
经营范围核定规范
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工商登记相关知识问答
非货币出资
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涉及以股权出资的情况,请您参看股权出资)
股权出资
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投资公司)的,称为股权出资。
以股权作为出资应具备的条件:
1、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二)已被设立质权;
(三)已被依法冻结;
(四)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2、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3、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股权出质
股东将自己所持有的可以依法转让的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或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进行出质,称为股权出质。
股权出质登记的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到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和领取有关通知书的可以是出质人和质权人,也可以是其指定的具有相关权限的代表或者代理人。
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2008年第一版)
1、主体资格
2、农林牧副渔
3、矿产资源及电力建设
4、市政建设
5、交通运输
6、化工、公共安全
7、医疗、医药、食品卫生
8、劳动
9、银行、保险、证券、期货
10、邮政、电信
11、广播、电影、电视
12、新闻出版
13、文化、文物
14、娱乐、旅游
15、环境保护
16、民政
17、中介服务
18、贸易
19、制造、加工
20、其它
8、劳动
序号
项目
设定依据
许可机关及许可方式
备注
54
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劳动法》
市劳动保障局审批
工商注册相关网站:
国家工商总局
北京市工商局
海淀区工商分局
朝阳区工商分局
东城区工商分局
西城区工商分局
崇文区工商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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