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2008年第一版)
9、银行、保险、证券、期货
55
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外汇管理条例》
①设立、变更经营范围由银监会批准;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由国家或市外管局核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①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②邮政企业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有关业务,参照执行
56
银行业中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
设立、变更经营范围由银监会批准
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57
保险业
《保险法》、国务院决定
①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经营范围由保监会审批;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由保监会审批;③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保险公估机构由保监会核发许可证
①不包括社会保险业务;②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由北京保监局审批
58
证券业
《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
①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经营范围由证监会批准;②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经营范围由证监会批准;③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由证监会审批
证券交易服务机构包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
59
期货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决定
①期货经纪公司设立、变更经营范围由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报证监会审批;②经营境外期货业务由国务院批准,证监会和商务部联合行文批复
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设立由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批,持批复办理登记注册。
60
进出口黄金及铸造、发行金银质地纪念币
《金银管理条例》
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61
发行企业债券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北京市企业发行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会同市发改委审批
62
经营典当
国务院决定
市商务局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市公安局或其分县局核发特行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