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2008年第一版)
7、医疗、医药、食品卫生
46
生产、经营药品
《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决定
①药品生产、批发由市药监局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经区县药监局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②麻醉药品生产由卫生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麻醉药品经营由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麻醉药品原植物种植由卫生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③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经营由卫生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经营分别由市卫生局会同市药监局指定;麻黄素生产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购销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麻黄素定点经营企业承担。④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由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市药监局指定计划生产;经营由区县药监局指定。⑤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后,由市药监局核发许可证。⑥戒毒药品生产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
①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单列为许可项目,参见本目录第49项)和诊断药品;②生产药品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第79项)
47
营利性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①市或区县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②设置中医医疗机构由市中医管理局或区县中医管理部门批准
包括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及急救站、心理咨询机构。
48
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决定
第二类、第三类器械生产、经营由市药监局核发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
①设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不需要市药监局审批;②对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将产品目录予以公布,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属于目录中的,不再需要市药监局审批(具体产品目录参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③生产医疗器械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第79项)
49
生产、经营血液制品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①生产由卫生部审查批准;②开办经营单位由市卫生局审查批准
生产血液制品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第79项)
50
食品生? 产、经营
《食品卫生法》
①食品生产、经营由市或区县卫生局核发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②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由市药监局或区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①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②生产食品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第79项),但加工糕点等不涉及建设项目的,不需办理环保许可;③食品生产不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
51
化妆品生产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市药监局核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第79项)
52
消毒产品生产
国务院 决 定
市卫生局发放卫生许可证
①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②生产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不需要卫生部门的许可;③生产消毒产品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第79项)
53
公共场所经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市或区县卫生局核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餐饮类场所取得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亦可开展经营活动)
①公共场所包括如宾馆、旅店、招待所、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舞厅、游艺厅、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音乐厅、游泳馆等;②经营舞厅、游艺厅还应取得文化机关的批准文件(参见本目录第77项);③旅馆业还应取得公安部门的特行许可证(参见本目录第107项);④经营餐饮、洗浴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第79项),但市场内经营早点等不涉及建设项目的,不需办理环保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