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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注册相关知识
 



 
  非货币出资
 
    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涉及以股权出资的情况,请您参看股权出资)



 
  股权出资
 
     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投资公司)的,称为股权出资。
    以股权作为出资应具备的条件:
    1、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二)已被设立质权;
(三)已被依法冻结;
(四)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2、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3、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股权出质
 
     股东将自己所持有的可以依法转让的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或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进行出质,称为股权出质。
    股权出质登记的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到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和领取有关通知书的可以是出质人和质权人,也可以是其指定的具有相关权限的代表或者代理人。



 
   

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2008年第一版)

 1、主体资格  2、农林牧副渔  3、矿产资源及电力建设  4、市政建设
 5、交通运输  6、化工、公共安全  7、医疗、医药、食品卫生  8、劳动
 9、银行、保险、证券、期货  10、邮政、电信  11、广播、电影、电视  12、新闻出版
 13、文化、文物  14、娱乐、旅游  15、环境保护  16、民政
 17、中介服务  18、贸易  19、制造、加工  20、其它

18、贸易

序号
项目
设定依据
许可机关及许可方式
备注

95

进出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

《对外贸易法》、《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进出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经营资格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①实行进出口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②目前实行进出口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包括钨、锑、白银、原油、成品油、蚕丝、大米、玉米、棉花等

96

品牌汽车销售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办理备案并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销售九座及九座以下乘用车纳入品牌汽车销售管理范围

97

批发食盐

《食盐专营办法》

由市商务局核发食盐批发许可证

 

98

成品油经营

国务院决定

①批发由商务部核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②零售由市商务局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③储存由市商务局核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①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煤油;②成品油属危险化学品,还应提交市安监局的许可(参见本目录第36项)

99

军品出口

《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由国防科工委批准

 

100

设立直销企业

《直销管理条例》

商务部核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亦应取得商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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