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2008年第一版)
3、矿产资源及电力建设
23
矿产资源开采
《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
①设立矿山企业由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其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开采由国土资源部发放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其他矿产开采由市国土资源局发放划定矿区的批复文件;②黄金开采由国家黄金管理部门核发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市国土资源局核发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分类细目见《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
24
煤炭开采、经营
《煤炭法》
①煤炭开采由市国土资源局核发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②煤炭经营由市发改委核发煤炭经营资格证书
25
电力供应
《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①由市电力管理部门核发供电营业许可证;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核发供电营业许可证
电力供应不包括电力生产,但生产电力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第79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