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2008年第一版)
2、农林牧副渔
11
农药生产
《农药管理条例》
市工业促进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发改委批准。
①生产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还应取得市安监局的批准(参见本目录第36项);②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第79项);③销售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还应取得市安监局的批准(参见本目录第36项),销售其他类农药不需要审批。
12
兽药生产经营
《兽药管理条例》
①生产由农业部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②经营由区县农业局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①生产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兽药,还应取得市安监局的批准(参见本目录第36项);②兽药生产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第79项)
13
种子生产、经营
《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①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由市农业局、市林业局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②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区县农业、区县林业局核发;③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农业部、林业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由农业部、林业部核发;④农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由农业部核发经营许可证;⑤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由市农业局批准;⑥外国投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由农业部批准。
①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②农业转基因生物包括: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③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参照执行;④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14
种畜禽生? 产经营
《种畜禽管理条例》
①生产经营畜禽冷冻精液、胚胎或其他遗传材料的,由市农业局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②其他种畜禽生产经营由区县农业局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畜禽是指种用的家畜家禽,包括家养的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
15
采伐林木
《森林法》
市或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16
木材经营(加工)
《森林法实施条例》
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①木材包括原木、锯木、竹木、木片等;②加工木材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第79项)
17
水产养殖、捕捞
《渔业法》
①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由区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②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及中国与其他国家共管渔区或出海从事捕捞业,由农业部发放捕捞许可证;③其他捕捞业由区县农业局发放捕捞许可证
18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植物经营
《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①驯养繁殖陆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市林业局或国家林业局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由农业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由市农业局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③因驯养繁殖需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由国家林业局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由市林业局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④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皮张和加工、制作标本的,由市林业局批准。⑤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经市林业局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19
建立固定狩猎场所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市林业局审批
20
粮食收购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市粮食局或区县粮食管理部门实行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21
生猪屠宰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市发改委和市农业局等主管部门实行定点屠宰
22
犬类销售、寄存、养殖,开办动物诊疗机构
《动物防疫法》、《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①从事犬类销售、寄存、养殖,由市或区县农业局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②开办动物诊疗机构,由市或区县农业局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动物诊疗机构不得从事犬类买卖和寄存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