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2008年第一版)
5、交通运输
29
铁路运输
国务院决定
铁道部批准
30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
《道路运输条例》
①道路客运经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由市运输管理局核发经营许可证;②道路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由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③成立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道路运输企业立项由市运输管理局审核,交通部批准;④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许可证
设立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由市农业局核发许可证。
31
水路运输及服务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①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经营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由市运输管理局核发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由市运输管理局核发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许可证
32
港口经营、港口理货
《港口法》
港口经营业务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港口经营许可文件,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许可
33
出租汽车经营
出租汽车经营由市运输管理局核发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①机动车维修由所在地市或区县交通委批准;②农机维修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确定机械维修等级
34
航空运输
《民用航空法》
①经营公共航空运输由民航总局核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②经营通用航空由民航总局核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航空运输企业设立营业部以及经营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例如代理销售机票)不需要审批。
35
国际海运
《国际海运条例》
①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由市运输管理局核发经营许可证;②经营国际船舶运输、无船承运、国际船舶代理由市运输管理局审核,交通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