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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注册相关知识
 



 
  非货币出资
 
    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涉及以股权出资的情况,请您参看股权出资)



 
  股权出资
 
     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投资公司)的,称为股权出资。
    以股权作为出资应具备的条件:
    1、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二)已被设立质权;
(三)已被依法冻结;
(四)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2、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3、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股权出质
 
     股东将自己所持有的可以依法转让的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或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进行出质,称为股权出质。
    股权出质登记的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到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和领取有关通知书的可以是出质人和质权人,也可以是其指定的具有相关权限的代表或者代理人。



 
   

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2008年第一版)

 1、主体资格  2、农林牧副渔  3、矿产资源及电力建设  4、市政建设
 5、交通运输  6、化工、公共安全  7、医疗、医药、食品卫生  8、劳动
 9、银行、保险、证券、期货  10、邮政、电信  11、广播、电影、电视  12、新闻出版
 13、文化、文物  14、娱乐、旅游  15、环境保护  16、民政
 17、中介服务  18、贸易  19、制造、加工  20、其它

12、新闻出版

序号
项目
设定依据
许可机关及许可方式
备注

71

经营印刷业务

《印刷业管理条例》

①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由市新闻出版局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②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由区县新闻出版部门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

①出版物包括内容参见本目录第72项备注;②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③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④印刷业务包括排版、制版、印刷、装订等。

72

经营出版业务

《出版管理条例》、《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①出版单位由新闻出版署批准,市新闻出版局颁发出版许可证;②出版物印刷或复制业务,由市新闻出版局许可;③报纸、期刊、图书的全国性连锁经营业务由新闻出版署批准;④报纸、期刊、图书总发行由新闻出版署许可;⑤报纸、期刊、图书批发由市新闻出版局许可;⑥报纸、期刊、图书零售由区县文委批准;⑦出版物进口经营,由新闻出版署核发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⑧出版地图由市规划委批准;⑨设立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由新闻出版署批准;⑩设立市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由市新闻出版局批准; 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由市新闻出版局审批

①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经营音像制品参见本目录第73项)、电子出版物等;②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及法人出版报纸、期刊设立的报纸、期刊编辑部;③设立出版物出租单位不需要审批。

73

 

经营音像制品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①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复制单位由新闻出版署核发音像制品出版经营许可证、复制许可证;②音像出版单位以外的单位设立独立从事音像制品的制作业务单位,由市新闻出版局核发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③设立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由文化部核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④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由市文化局核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⑤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由区县文委核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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