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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注册相关知识
 



 
  非货币出资
 
    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涉及以股权出资的情况,请您参看股权出资)



 
  股权出资
 
     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投资公司)的,称为股权出资。
    以股权作为出资应具备的条件:
    1、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二)已被设立质权;
(三)已被依法冻结;
(四)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2、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3、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股权出质
 
     股东将自己所持有的可以依法转让的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或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进行出质,称为股权出质。
    股权出质登记的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到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和领取有关通知书的可以是出质人和质权人,也可以是其指定的具有相关权限的代表或者代理人。



 
   

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2008年第一版)

 1、主体资格  2、农林牧副渔  3、矿产资源及电力建设  4、市政建设
 5、交通运输  6、化工、公共安全  7、医疗、医药、食品卫生  8、劳动
 9、银行、保险、证券、期货  10、邮政、电信  11、广播、电影、电视  12、新闻出版
 13、文化、文物  14、娱乐、旅游  15、环境保护  16、民政
 17、中介服务  18、贸易  19、制造、加工  20、其它

11、广播、电影、电视

序号
项目
设定依据
许可机关及许可方式
备注

67

生产安装销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①生产由市工业促进局指定;②安装由市广电局批准;③销售实行定向销售(生产企业定向销售给安装企业)

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②生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第79项)

68

广播电视节目及电视剧制作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①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由市广电局批准;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由国家广电总局批准,核发许可证

 

69

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设计、安装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区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70

经营电影业

《电影管理条例》

①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由广电总局核发摄制电影许可证;②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由市广电局核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③设立电影放映单位由区县文委核发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设立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放映业务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不需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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